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