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对于航道的管理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一并研究确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航道的管理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一并研究确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