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境河流航道的管理,按照两国有关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按《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