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
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施。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负责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
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