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航道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宣传、贯彻《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组织编制所辖航道的发展规划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专用航道的发展规划;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与通航有关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

向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分航道技术等级方案;

协调与航道管理和航运有关的事宜;

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授权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