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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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