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水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