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