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