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