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