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