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