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