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