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