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