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