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