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十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