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