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