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

能源储备的收储、轮换、动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完善政府储备市场调节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大幅波动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