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