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