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