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