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