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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案件需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耕地种植条件破坏认定标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