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