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