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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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