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