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