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