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