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