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