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