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