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