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