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