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二)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二) 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