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