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