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

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