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