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