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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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